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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剧情违反法律常识

影视大全 2016-07-18 21: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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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近期热播,得到了观众的热捧。

既然是反腐败题材,就少不了法律问题,电视剧情节主线是大风服装公司的股权纠纷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事件和与之关联的腐败问题,韩俊律师认为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电视剧的情节没有演绎清楚,让人看不明白,有必要进行法律解析。

剧中情节:由于大风服装公司遭到山水集团的强拆,导致大风公司火灾,造成大量人员的受伤的群体事件,大风公司老总蔡成功举报“达康书记”爱人欧阳受贿并认为她串通山水公司做局陷害大风公司,为此市委书记“达康书记”,布置律师团和有关部门讨论法律解决该纠纷。其中透露出几个事实:

1、大风公司蔡总将公司股权(包含职工持股)质押给山水集团,取得过桥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因银行未能放贷造成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山水集团借款,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公司股权;

2、取得大风公司股权的山水集团,本应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大风公司职工安置问题等债务,但是因为合同约定安置职工等问题由原股东蔡总承担,导致职工安置款无人承担。

上述剧情中达康书记问了几个法律问题:1、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公司股权后有没有义务安置大风公司职工?剧中的律师回答山水集团是有义务安置的,认为补充协议是一个问题。,除此之外,剧情还涉及几个公司法的相关问题:1、股权质押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能否取得股权?2、蔡成功所说的做局能否成立?

在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前,韩俊律师认为有必要对出现的几个法律名词进行释义,这样有利于读者更好的理解法律分析:

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近期热播,得到了观众的热捧。

既然是反腐败题材,就少不了法律问题,电视剧情节主线是大风服装公司的股权纠纷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事件和与之关联的腐败问题,韩俊律师认为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电视剧的情节没有演绎清楚,让人看不明白,有必要进行法律解析。

剧中情节:由于大风服装公司遭到山水集团的强拆,导致大风公司火灾,造成大量人员的受伤的群体事件,大风公司老总蔡成功举报“达康书记”爱人欧阳受贿并认为她串通山水公司做局陷害大风公司,为此市委书记“达康书记”,布置律师团和有关部门讨论法律解决该纠纷。其中透露出几个事实:

1、大风公司蔡总将公司股权(包含职工持股)质押给山水集团,取得过桥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因银行未能放贷造成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山水集团借款,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公司股权;

2、取得大风公司股权的山水集团,本应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大风公司职工安置问题等债务,但是因为合同约定安置职工等问题由原股东蔡总承担,导致职工安置款无人承担。

上述剧情中达康书记问了几个法律问题:1、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公司股权后有没有义务安置大风公司职工?剧中的律师回答山水集团是有义务安置的,认为补充协议是一个问题。,除此之外,剧情还涉及几个公司法的相关问题:1、股权质押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能否取得股权?2、蔡成功所说的做局能否成立?

在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前,韩俊律师认为有必要对出现的几个法律名词进行释义,这样有利于读者更好的理解法律分析:

1、质押(pledge)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过桥资金: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过桥资金在剧中实际上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再借新的贷款,通俗一点就是以新还旧,因为银行风控的要求必须贷款还清才能办理新的贷款,此时就需要过桥资金)

对此,根据现行的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解析:

一、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公司股权后有没有义务安置大风公司职工?剧中认为是有义务安置的,但没有说明法律依据,韩俊律师认为山水集团没有义务安置大风公司职工,理由如下:山水公司取得股权成为大风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义务仅仅是:出资义务、不得抽回出资、填补出资、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不得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大家不禁要问公司都是山水的了,怎么它没有义务安置职工呢?其实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常常混淆的知识点,山水公司取得大风公司股权,它只是大风公司的股东,大风公司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它的财产(厂房、土地)依然属于大风公司的,而不属于股东的,所以对这些职工的安置主体只能是大风公司,作为股东山水集团没有义务,而且山水集团从法律层面上还是好股东的表率:1、没有干涉公司的经营,没有想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大家可以联想一下万达大股东姚老板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这么长时间公司依然是蔡总以及工会(公司创立人)在维持生产2、没有对大风的资产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电视剧中反映出的情节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符,看来导演没请法律顾问呀~~~

二、山水集团高总与大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取得股权后不承担职工安置条款的效力?这个条款因为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制度的设计,股东尽到出资有限责任后本身就不需要承担安置公司的员工,这个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而剧中律师回答山水集团有义务安置后,认为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属于无效,属于大的法律前提错误后得出的错误结果。

三、股权质押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能否取得股权?质押不得约定债务人不能偿债务时,将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也就是约定流质条款属于无效的, 山水集团实现质押权的形式应当是从拍卖质押物的价款中有限受偿,而不能主张将质押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自己。所以法院不能判决大风公司的股权归山水集团,山水集团取得股权的方式只能是与大风公司股东蔡总以及职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通过法院的司法拍卖取得,剧中说的大风公司资产几个亿,这些需要进行评估后拍卖,拍卖后偿还山水集团的借款后余款依然属于大风公司原股东蔡总以及职工所有。

四、蔡成功所说的做局能否成立?所谓的做局也就是最终取得质押的股权,剧中的结论是成立的,而现实中是没有机会成立的,首先,银行即使承诺以新贷还旧贷,使用过桥资金(注:过桥资金往往是高利息)归还旧贷后无法取得新贷造成资金链断裂,银行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的,公司的经营者应当要意识到这类风险,在使用过桥资金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其次,事情发生后,公司完全可以将价值几亿的土地、房产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偿还过桥资金几个亿没有任何问题,所谓的民营企业贷款难,指的是无不动产抵押贷款难,在中国还没有说几个亿的不动产办理不了银行贷款的,最后,即使是过桥资金还不上,山水集团也无法取得质押的股权,更无法染指公司的资产,公司只需要归还借款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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