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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与银行印花税规定解读

借款合同 2015-11-22 06: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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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印花税解读

一、经济合同的概念

经济合同是以经济业务活动作为内容的合同,经济合同按照管理的要求,应依照《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施行细则》第四条中所说的经济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经济合同的依法订立,是指在经济交往中为了确定、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行为,其书面形式即经济合同书。因此,我国印花税只对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书征收。

二、经济合同应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印花税税目中的经济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这也是税法上对经济合同应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即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还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经济合同印花税解读

一、经济合同的概念

经济合同是以经济业务活动作为内容的合同,经济合同按照管理的要求,应依照《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施行细则》第四条中所说的经济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经济合同的依法订立,是指在经济交往中为了确定、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行为,其书面形式即经济合同书。因此,我国印花税只对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书征收。

二、经济合同应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印花税税目中的经济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这也是税法上对经济合同应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即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还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银行印花税规定解读

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等业务,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印花税进行了规定。

一、借款合同印花税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1、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关于“银行同业拆借”鉴别及贴花问题。《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进行了明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3、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贷。按照《具体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但如果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同业拆借条件的,且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其他金融组织”,则借款合同属于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缴印花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按借款合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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