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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设施部分

工作计划 2008-08-30 22: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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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设施部分

《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履行的义务有: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六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租房人违反业主公约,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包括:

(1)小区内道路、场地;

(2)小区内共用绿化;

(3)物业管理用房;

(4)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5)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若有);

(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7)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8)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2、小区共有部分及相应设施设备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建议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共有收益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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