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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15实施

工作计划 2018-02-22 2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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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15实施

为了细化“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台的《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于315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细化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定于2017年3月15日实施。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并增强了可操作性,使该条法规真正落地。

《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办法》将在今年3月15日正式出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切法律法规都适合于网络交易,我们专门制定了网络购物的退货办法、互联网广告监管办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适用于网商。我们还专门制定更加细化、更加具体的网上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办法。”张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说。

针对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以下是办法全文:

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 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 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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