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文网

聚文网 > 公文 > 事务文书 > 工作计划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征求意见

工作计划 2014-07-05 10:47:08
相关推荐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

我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4月5日前反馈。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工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此次拟定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女职工享受的劳动保护等分别详细的予以了明确。

办法拟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正常分娩休产假158天

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劳动保护,即:正常分娩的,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他产假。

特殊情况最长可休六个月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1、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2、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3、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6、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每年安排一次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

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给予适当安排,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做好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生理卫生保健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列入预算。

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征,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应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如实告知女职工检查结果;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意见和建议反馈,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通讯地址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710006

电话:63916420

传真:63916444

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内容
拓展阅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