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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 2012-03-23 04: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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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出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当今时代的父母为了孩子可谓下足功夫,对孩子身边食品物品严防死守,但是总会有那么漏网之鱼,于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今年新版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出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80后升级做父母,辣妈潮爸们不仅擅长在自己身上下足功夫,对孩子们也是好一番“折腾”。不但要求孩子们个性十足,就连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私人定制”。于是,儿童家具的市场也日益开拓。然而,与之伴随而来的也是市场竞争的一系列问题———儿童家具产品经常因生产不达标而登上质检总局的“黑榜”。为改善这种局面,今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全球儿童每年因家具安全而导致的伤亡时有发生,儿童家具的结构安全、缺乏警示标识等问题层出不穷,我国被检查出甲醛释放量超标的企业也不在少数,部分产品的甲醛释放量甚至超过标准百倍。为改善这种局面,规范儿童家具市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针对包括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规定,消费品召回的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

作为该法规的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家长对法规的态度褒贬不一。家长周先生认为实行儿童用品召回能够挽回自己的一部分损失,“召回和售后服务不一样,在召回问题产品后,我们作为消费者能够拿回当初购买所花费的钱,至少可以挽回物质层面的损失”。

另一位家长陈女士则对该法规的执行力存疑:“虽然有食品、药品安全法,但儿童疫苗、奶粉这些与孩子生命息息相关的产品还是不断地涌现安全问题。因此,作为儿童家长,我们对这样的法规能不能有效实施持怀疑态度。”

我国在2012年颁布儿童家具国标

记者了解到家长在日常购买儿童家具时,对相关的生产标准并不知情,更多关注的是儿童家具的环保和性能问题。那《管理办法》对儿童家具的生产链环节将会产生什么影响?为此,南都记者采访了儿童家具品牌松堡王国品牌运营中心总监连轲。

“这条法规的颁布是具有必然性的。从20 12年开始,全球日益重视儿童家具安全问题,我国也早在2012年就颁布了儿童家具新国标。发展到今天,儿童安全问题也成为整个行业关注的焦点。”连轲透露,与成人家具相比,儿童家具在产品标准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质检时,通常要对尺寸安全、油漆安全、产品原材料污染、生产工艺、家具顶端突出物、软包材质、承重、警示标识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测。”

近年来,随着社会及企业对儿童家具的环保问题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甲醛释放量超标这一问题明显好转。即使超标,很多也是微量的,质检“黑榜”上不再见释放量超标准百倍的猖獗企业。然而,结构安全、警示标识等隐性问题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对此,连轲表示,松堡王国为解决结构安全问题,通常会在说明书上做好详细说明,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导购员进行专门培训,区域经理也会经常下发文件强调这方面的问题。

不少生产商常常会忽视警示标识。但实际上,小朋友不同于成人,缺乏经验与常识,经常会因功能性或折叠性的问题夹到手,因此需要警示标识的提醒。

“这一点,我们公司是有特别下功夫的。比如说床头柜,通常情况下,柜子是不会倾倒的,但如果承重过大或将抽屉全部拉出就可能导致倾倒。为此,我们公司会在每件产品中加一个防倒五金使床头柜与墙体连接,来避免因承重倾倒砸到小孩导致的安全问题。”连轲补充道。

与成人家具相比,儿童家具在产品标准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质检时,通常要对尺寸安全、油漆安全、产品原材料污染、生产工艺、家具顶端突出物、软包材质、承重、警示标识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测。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消费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办法所称召回,是指消费品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消费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者。

第四条 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的消费品根据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制定、调整。

尚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消费品需要召回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6出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当今时代的父母为了孩子可谓下足功夫,对孩子身边食品物品严防死守,但是总会有那么漏网之鱼,于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今年新版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出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80后升级做父母,辣妈潮爸们不仅擅长在自己身上下足功夫,对孩子们也是好一番“折腾”。不但要求孩子们个性十足,就连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私人定制”。于是,儿童家具的市场也日益开拓。然而,与之伴随而来的也是市场竞争的一系列问题———儿童家具产品经常因生产不达标而登上质检总局的“黑榜”。为改善这种局面,今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全球儿童每年因家具安全而导致的伤亡时有发生,儿童家具的结构安全、缺乏警示标识等问题层出不穷,我国被检查出甲醛释放量超标的企业也不在少数,部分产品的甲醛释放量甚至超过标准百倍。为改善这种局面,规范儿童家具市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针对包括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规定,消费品召回的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

作为该法规的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家长对法规的态度褒贬不一。家长周先生认为实行儿童用品召回能够挽回自己的一部分损失,“召回和售后服务不一样,在召回问题产品后,我们作为消费者能够拿回当初购买所花费的钱,至少可以挽回物质层面的损失”。

另一位家长陈女士则对该法规的执行力存疑:“虽然有食品、药品安全法,但儿童疫苗、奶粉这些与孩子生命息息相关的产品还是不断地涌现安全问题。因此,作为儿童家长,我们对这样的法规能不能有效实施持怀疑态度。”

我国在2012年颁布儿童家具国标

记者了解到家长在日常购买儿童家具时,对相关的生产标准并不知情,更多关注的是儿童家具的环保和性能问题。那《管理办法》对儿童家具的生产链环节将会产生什么影响?为此,南都记者采访了儿童家具品牌松堡王国品牌运营中心总监连轲。

“这条法规的颁布是具有必然性的。从20 12年开始,全球日益重视儿童家具安全问题,我国也早在2012年就颁布了儿童家具新国标。发展到今天,儿童安全问题也成为整个行业关注的焦点。”连轲透露,与成人家具相比,儿童家具在产品标准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质检时,通常要对尺寸安全、油漆安全、产品原材料污染、生产工艺、家具顶端突出物、软包材质、承重、警示标识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测。”

近年来,随着社会及企业对儿童家具的环保问题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甲醛释放量超标这一问题明显好转。即使超标,很多也是微量的,质检“黑榜”上不再见释放量超标准百倍的猖獗企业。然而,结构安全、警示标识等隐性问题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对此,连轲表示,松堡王国为解决结构安全问题,通常会在说明书上做好详细说明,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导购员进行专门培训,区域经理也会经常下发文件强调这方面的问题。

不少生产商常常会忽视警示标识。但实际上,小朋友不同于成人,缺乏经验与常识,经常会因功能性或折叠性的问题夹到手,因此需要警示标识的提醒。

“这一点,我们公司是有特别下功夫的。比如说床头柜,通常情况下,柜子是不会倾倒的,但如果承重过大或将抽屉全部拉出就可能导致倾倒。为此,我们公司会在每件产品中加一个防倒五金使床头柜与墙体连接,来避免因承重倾倒砸到小孩导致的安全问题。”连轲补充道。

与成人家具相比,儿童家具在产品标准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质检时,通常要对尺寸安全、油漆安全、产品原材料污染、生产工艺、家具顶端突出物、软包材质、承重、警示标识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测。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消费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办法所称召回,是指消费品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消费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者。

第四条 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的消费品根据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制定、调整。

尚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消费品需要召回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检部门的要求,承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第七条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辖区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八条 质检总局加强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为消费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收集、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消费品信息,发布缺陷消费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实现信息的共享、报送和通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涉及消费品缺陷的信息上报省级质检部门。

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省级质检部门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处理与消费品有关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信息,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生产者应当配合召回技术机构和省级质检部门对有关缺陷信息、投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和技术分析。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质量安全负责,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

生产者应当建立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收集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消费品,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和质检总局报告消费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第十二条 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向生产者通报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报告。

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生产、销售的缺陷消费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或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案件办理、风险监测、质检总局通报等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自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生产者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按规定时间向通知其开展调查分析的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第十四条 生产者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生产者认为不存在缺陷,但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并自启动缺陷调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对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缺陷调查获得的资料信息,并形成缺陷调查报告。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应当在形成缺陷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并自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生产者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第十八条 生产者认为其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收到异议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检测实验机构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或技术鉴定,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告知生产者。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省级以上质检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经组织论证或技术鉴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而生产者不按要求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实施召回。第十九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应当内容全面,客观准确,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生产者应当自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备案召回计划。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生产者备案的召回计划通过信息系统报送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责令召回以及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通过信息系统向质检总局备案召回计划。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相关经营者。

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已经确认并备案的缺陷消费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质检总局责令召回以及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实施召回的,由质检总局负责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根据缺陷信息分析和评估结果,认为消费品缺陷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不能确定生产者或者生产者已被注销等原因不能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的,责令生产者改正。

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要求,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依照本办法召回缺陷消费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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