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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作计划 2011-12-03 14: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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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

第四条 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承担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二)对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两部门;

(三)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

(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两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二)评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建筑、建材等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任期为3年,可连续聘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二) 熟悉建筑或建材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

(三) 出版过相关专著、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过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或主持过国家相关科技项目;

(四) 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工作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责任;

(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8岁。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 单位或个人推荐,填写《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两部门审核;

(二) 通过审核的,颁发《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证书》。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可参照本章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

第四章 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三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30人。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二) 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三) 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以及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四) 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

(五) 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六) 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对评价机构实施备案和动态信用清单管理。拟从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

备案表应随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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